
3月19日,市市场监管局、市消保委召开“3·15”专题新闻发布会,通报2025年度全市消费投诉总体情况,并公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消费领域典型案件、全市消费者协会系统调处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。
从“一经售出不退不换”的霸王条款,
到麻辣鹅里掺鸭肉的偷梁换柱;
从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,
到减肥广告虚假宣传
……
这些消费领域典型案件,
件件关乎你我。
一起来看!
案件一
宝应某口腔诊所:会员卡“不退不换”,最终解释权归商家?不行!
展开剩余89%案情简介:
2024年9月24日,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宝应某口腔诊所开展执法检查,发现该诊所会员卡上标有“该会员卡一经售出后不退不换、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”字样。经查,当事人在天猫某旗舰店购进1000张会员卡,购进价格共计195元,共发放72张会员卡,会员卡价格为399元/张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排除消费者更换、退货权利,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相关规定,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,作出警告,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在案件调查期间,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告示,表明会员卡可退可换,协商处理消费纠纷。
案件二
宝应某麻辣鹅店:“小鹅”竟是鸭?
案情简介:
根据肉制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,2024年11月21日,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县某麻辣鹅店的“麻辣鹅”进行抽样检测,《检验报告》结果显示该店销售的“麻辣鹅”中检出鸭源性成分。经查,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正面贴有“正在营业,老鹅45元/斤,小鹅30元/斤”等字样的内容,未见与“鸭”相关的产品。执法人员在其冰柜内查获40余只冷冻鸭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。当事人陈述经营成本压力较大,鸭子进价相对低廉,将制作原料替换为鸭,以“小鹅”的名义在店内进行销售。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,其间进销价格波动未建立进销记录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麻辣鹅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案件调查过程中,当事人将店内招牌重新制作并且提供了冷冻鸭的相关采购证明材料,为了不造成食品浪费,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冷冻鸭归还于当事人。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时,确认其店铺门口招牌已将“小鹅”更改为“麻辣鸭”。
案件三
高邮某电动车经营部:电动自行车加装铅酸电池仓
案情简介:
2024年9月23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高邮市某电动车经营部的店铺进行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辆“台铃”牌电动自行车加装了靠背和铅酸电池仓,与其产品合格证图示不符。经查,当事人在未查验的情况下,以2150元/辆的价格购进3辆“台铃”电动自行车,未按照《电动自行车合格证》要求进行组装并配备DZ48N-24EM型号锂电池。截至案发,当事人已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,以230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辆配备铅酸电池仓的电动自行车,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货值总额为6900元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。结案后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已拆除3辆改装车的多余部件。
案件四
高邮某米业公司:水分测定仪动手脚,收购水稻“缺斤少两”
案情简介:
2024年11月12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,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了1台修正值为3.0%的水分测定仪。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检测合格报告,且未定期检验此水分测定仪。经查,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水分测定仪价值为1000元,用于收购水稻时测量水稻的水分含量。当事人自行将水分测定仪的修正值调到3.0%,该水分测定仪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,在修正值3.0%的条件下,测定标准值13.2%的稻谷,示值误差3.3%不符合误差范围±0.5%的技术要求;测定标准值19.6%的稻谷,示值误差3.2%不符合误差范围±1.0%的技术要求,判为不合格。因当事人未保存销售记录且未建立进货台账,违法所得无法认定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谷物水分测定仪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相关规定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谷物水分测定仪1台,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。结案后,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,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型违法行为。
案件五
江都某餐饮公司:“鸡胸肉”宣称“减脂低卡”?拿不出证据!
案情简介:
根据投诉举报,2025年3月11日,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,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发布宣称“减脂,低卡,减肥”等内容的食品广告。经查,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“鸡胸肉”,自行编辑发布“减脂、低卡、减肥”等内容的广告,现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。该案的货值金额为39.8元,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,无广告费用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,案发后主动整改,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,违法行为轻微,未造成危害后果,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。结案后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案后回访指导,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,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。
案件六
广陵某科技公司:“低盐”咸鸭蛋,钠含量超标10多倍
案情简介:
查办结果:
当事人虚假宣传其销售的咸鸭蛋为特级、低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,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,如实提供相关材料,且涉案产品上架的时间较短,违法行为较为轻微,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。结案后,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网店开展问题“回头看”,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。
案件七
邗江某办公用品公司:学生作文本标识不合格
案情简介:
查办结果:
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相关规定,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相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作出没收不合格作文本4本,没收违法所得14元,处罚款90元的行政处罚。执法人员后续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,未发现其再销售上述不合格作文本。
案件八
仪征某电动车公司:63辆电动车不合格,被一锅端
案情简介:
查办结果:
案件九
高邮刘某:网售3304双假运动鞋,被罚39万
案情简介:
2025年3月25日,根据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《检察意见书》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公安局移交的3304双侵犯2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实施扣押。经商标权利人鉴别,上述运动鞋均属侵权商品。经查,当事人从网络渠道(微信个人卖家,案发时无法取得联系)低价购进侵权运动鞋,并通过其运营的三家网店进行销售。经核算,涉案运动鞋违法经营额26.17万元,因无法查证具体进货数量和价格,违法所得无法计算。根据《检察意见书》及《不起诉决定书》,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销售侵权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。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,主动整改,迅速将涉案产品下架,2025年5月19日,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,作出没收3304双侵权运动鞋,罚款39.25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件十
江都某快餐店:店铺停业,外卖订单却转给别人做
案情简介:
2025年5月6日,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快餐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,发现当事人将某外卖平台订单交由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。经查,当事人使用自营实体餐饮店的食品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,在某外卖平台开设“某小厨(快餐•盖浇饭)”店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,2025年5月1日起,当事人实体店铺停业但未注销,仍交由某小吃店加工相关订单食品,并通过该平台继续销售。
查办结果:
当事人在自营实体店铺实际停业后,继续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外卖,并将外卖平台订单交由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售的行为,违反了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。2025年6月6日,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。案件办结后,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原经营场所开展“回头看”检查,其已将自营实体店铺注销,并将某外卖平台店铺“某小厨(快餐•盖浇饭)”转让给某小吃店经营,相关平台公示信息已同步更新完毕,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。
来 源丨扬州市场监管
编 辑丨张婷婷
校 对丨王海艳
初 审丨刘 雷
复 审丨古洪庆
终 审丨李文峰
注:部分内容或图片来源于网络配资渠道之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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